索引号: | GSDA010107-201800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2-22 17:19:14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政府文件 | 阅读: | 147 |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2-22 17:19:14
成政办发〔201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成有关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16〕14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县人社局、住建局及各项目实施主管单位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项目实施主管局。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办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以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为抓手,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基层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须事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县人社局、县工会组织备案。并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尽快支付,延期一般不超过30天。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巩固落实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县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按照成政办发〔2012〕25号、成政发〔2016〕4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交通、水利、矿山开采、扶贫开发等领域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结合实际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可酌情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亦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县人社局要严格执行保证金收缴规定,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要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三)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精神,全面建立和启动应急周转金制度。要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要规范运行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支付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卢。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局和县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和县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承建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
三、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建设全县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县人社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部门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定期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等部门。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县人社局要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县级联动处理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凡发生责任人失联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县公安局要根据县人社局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件通报及早介入,全力以赴,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查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办理拖欠工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的办法,协调企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争议案件处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部门联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各乡镇及住建、交通、水务、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
五、严格规范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县住建局要加强工程管理,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曝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转包、分包企业要给予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县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县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县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县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按照《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成政发〔2016〕43号)精神,在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严格把关,督促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及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以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为重要依据。县财政局要按照《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拨付资金前要征询人社部门意见,首次申请拨款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票据,最后一次报账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无劳动争议证明书方可拨付。县公安局要做好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县工商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公示等工作。县司法局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落实,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县总工会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从2017年开始,县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问责制度,对因乡镇、县直部门领导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坚持正面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媒体反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地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