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A0101C03-201800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5-17 15: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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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主 题 词: | 信息公开制度 | 阅读: | 176 |
关于印发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5-17 15:54:40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县政府网站群各单位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信息单位)。其他有关单位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实行“三审”制度(编辑初审、责编复审、监制终审)。在信息最后要注明编辑、责编、监制人姓名和信息来源。
第三条 审核按照“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须经单位审核直接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审签后方可发布,并将审签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须确定1名信息编辑,专门负责信息的采集、拟制工作,并认真填写《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签发单》(可在县政府网站下载表格)。
(二)严格按照信息编辑初审、责编复审、监制终审的审核要求,重点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直接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发。
第五条 各单位转载中央、省、市等政府网站信息和《人民日报》、《甘肃日报》、《陇南日报》等平台信息时,也需实行“三审”制度,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六条 各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时,须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登记簿和台账,逐条登记建档保存。
第八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将按季度或不定期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并实行“月通报、季点评”制度,各单位每月的上网信息数量将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失误、泄密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将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成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签发单
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签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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