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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来源:成县统计局 | 作者: | 日期:2018-06-22 | 阅读: 33

成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成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

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   县   统   计  局

2018年6月20 日

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统一部署,我县于2016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我县辖区内所有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全县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调查和填报。

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乡镇政府的精心组织和三农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县1508名普查人员辛勤努力和扎实工作,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任务圆满完成,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普查,摸清了“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成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县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全县登记乡镇17 个,其中:乡3个,镇14 个;行政村245个,涉农居委会14 个,自然村1390个;农户54798 户、农业经营单位802 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27个。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县共有 802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566个。农业经营户52902 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52 户。全县有农业生产经营人员87305人。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县共有拖拉机2582 台,耕整机1695台,旋耕机21039 台,播种机 331台,联合收获机 109台,机动脱粒机13655 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县耕地面积 23162.7公顷(使用国土部门数据),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生态林防护林)99200.49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8997.77 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

(一)交通

2016年末,全县乡镇地域范围内,小川、抛沙、店村三个镇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占17.64 %。245个行政村、14个居委会通公路,占 100%,其中 234个村内主要道路路面为水泥或沥青公路,占90%。102个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占39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 公里以内为主。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全县所有的村全部通动力电,有185个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占71 %。有 245个行政村、14个居委会通电话,占100%;有110 个村安装了有线电视,占42 %;有230 个村通宽带互联网,占89 %。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10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4.11%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30.8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7.7%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28.2%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全县17个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占 100%; 17个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占100%;141个村有体育健身场所,占54%。

2016年末,全县 16 个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占94%;100%的乡镇有小学;64 个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占 25%。

2016年末,全县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7 个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占100%;10个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占59 %;2 个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占12 %。253个村有卫生室,占98%,200个村有执业(助理)医师,占77%。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6%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28.42%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1.59%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七、市场建设

2016年末,全县15 个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占88 %。25%的村有50 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22%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成县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成县以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 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 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6.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7.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8.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19.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0.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1.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2.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3.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4.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25.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6.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27.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28.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9.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30.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31.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