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协调推进环保管理制度改革,对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牵头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 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组织制定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4、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5、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要求,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全面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并做好调查评价和考核等工作;

6、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保标准化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7、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8、组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

9、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

10、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1、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12、组织实施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

13、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4、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5、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拦截措施。  

16、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燃煤型锅炉技术改造和取缔淘汰。

17、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