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品,省农机局按程序分批次归类归档,并根据农机化发展需要,适时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全省范围内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玉米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残膜回收机等。
有条件的市县,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2、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危及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须加装急停、防护罩等规范性安全装置,且警示标志齐全。补贴机具产品须随机附带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3〕9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13〕92号)精神,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岷县、漳县、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宕昌县、礼县、康乐县、武山县等13个)补贴比例可提高至50%执行(2015-2016年)。
省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公布的通用类及相关省发布的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结合实际测算形成《2015-2017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执行。
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补贴销售机具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省农机局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
(二)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优先补贴。
各县(区、农场)要结合实际,自行设置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三)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区、农场)结合实际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