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管理的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补偿标准:2012年以前集体、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从2013年起中央和省级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补偿范围: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白银区、平川区。
补偿政策依据: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