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来源: | 编辑:县公安局 | 日期:2018-04-11 | 阅读: 93

行政事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办理内容: 受理、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

4、申请定居、探亲或赴台处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

5、单位意见。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应邀赴台、赴台商务、学习、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前往台湾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台办出具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3)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4)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7、申请补发、换发证件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换发证件的,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办理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100元;

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办理期限:

1、往来台湾通行证10个工作日;

2、前往台湾签注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