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晚22点30分我县路政大队接到小川镇天山村村民举报电话,反映在小黄路K2+100M处有一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履带车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路面造成严重损坏。
路政大队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安排路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解。
经核查,该机械属于陇南市华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时正在公路行驶,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已经对公路路面造成了损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车司机下发《违反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驶,并暂扣违法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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