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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来源: | 编辑:县交通局 | 日期:2017-11-28 | 阅读: 145

陇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农村公路管理包括养护、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农村公路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为主、村社配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农村公路养护、路政、运政和安全行政管理职责,做好全市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各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筹集和落实养护、路政、运政执法和交通安全应急保障资金;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在乡镇设立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路政、运政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乡镇交通管理站;

组织开展本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路政、运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负总责。配合县区政府积极组建乡镇交通管理站、行政村交通管理室;组织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行政村交通管理室履行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职责。

(五)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六)乡镇交通管理站行使行政管理权,需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由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

(七)行政村交通管理室协助乡镇交通管理站做好本村村道的养护、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安监、旅游、建设、国土、水务和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月、季、年度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建立健全各类隐患整改台账。并将农村公路管理纳入市县乡三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拨付农村公路管理经费和奖惩及责任追究依据。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以“路基稳定无缺口、路面平整无坑槽、设施完善无缺损、排水畅通无阻塞、标志醒目无缺失”为目标,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一、县乡公路实行日常化养护、村道实行半月集中养护。

二、健全市、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职责,管理有细则,养护有表册,考核有标准。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养责任公示制度,在每条已建成的线路上设立管养责任公示牌,明确管养线路名称、路段、责任单位、责任人,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年度冬春季交通大建设活动。县区政府牵头,县、乡、村三级联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县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重点抓好路基修复、路面养护、设施完善、砂料铺备、标志增设、清障保洁、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报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点段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计划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安保设施,及时消除农村公路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建立公路应急抢险机制。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自然灾害预防抢险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抢险物资,调用抢险机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路,从严管理”,以“无侵占公路用地、无占用公路摆摊、无公路违章建筑、无公路乱堆乱放、无路面挖沟排水、无超载车辆碾损”为目标,有效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第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管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属于县道的由市级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支队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属于乡道的由县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属于村道的由乡镇交通管理站协助县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乡镇建立三级农村公路执法管理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路政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路政管理部门要收集详实、准确的资料,建立完整的公路路产信息档案,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后应向路政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路产资料。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公路用地、建筑红线区控制。县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要严格管理,严禁修建违章建筑,对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要及时拆除,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强化超载治理,严禁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运政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县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在重点县道要依托卸载服务点进行治超,其他县道采取流动治超,乡道、村道采取限宽、限高等方式治超。

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大治超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参与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

 

第五章  运政及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坚持“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安全第一”的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总要求,促进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十条  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

(一)按照乡乡、村村通班车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实施乡镇客货运站、旅客停靠点、物流节点等客(货)运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稳定现有城乡公路运输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公路运输经营,发展农村公路客货运输。重点推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积极发展县乡之间、乡镇之间、乡村之间和村与村之间的支线客运。

(三)完善农村客货运输市场准入机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市、县区两级行政许可程序。对不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客货运输车辆不得核发相应的牌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及通行条件审核细则。根据交通部门提供的路况资料,严格审核新增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停靠站点、车辆技术要求及相关情况。共同提出适合公路等级的营运车型,明确车身长度、核载人数、通行时间等安全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

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要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严格审批;严禁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严禁货运车辆搭载旅客;加强货物运输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

(四)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行业管理职责。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审核、驾驶员资格审查“三关”,加强车站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落实运政、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动稽查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交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一岗双责”制,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设施,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严格公路运输监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运营。

第二十四条  各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从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管理制度、增加安全投入、配置安全装备设施、实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作业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应急救援保障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坚持“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抓好源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交通管理站要落实本乡镇客运车辆安全监管职责。对夜宿农村客运车辆、无车站及始发站在乡镇、村社的客运车辆,要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确定安全发车点,指定专人包车包线路监督;行政村交通管理室要对起始点在本村的乡村班线运行情况实行管理,经营者要及时向班线起始点行政村交通管理室报告经营、运行情况,确保班车准时、准班、安全运行。

建立完善辖区公路路况、营运车辆和经营业户、驾驶员数量等基本信息台账,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摸各类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实行重要时段应急值守,重点路段、重要环节强化检查,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行政村交通管理室要对本行政村公路、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等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发动村民收集反馈各类影响交通安全管理、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的信息,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要足额落实管理资金,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一)养护管理资金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规定执行。县区财政筹措的养护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局编制养护计划,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筹措的养护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统筹安排。

(二)路政、运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15〕63号)落实,保证路政、运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应急保障资金。视财力情况,县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汛期水毁抢险保通、冬季除冰融雪、应急物资运输、旅客滞留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并逐年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设施建设,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管理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资金外,应广泛接受社会捐助或发动能人大户投资,并确保各类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不足部分应由乡镇发动群众义务投工投劳,通过设置政府公益性岗位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类别分别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养护机械购置、治超卸载点建设,执法装备配置,管养人员培训及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赔补偿费按照《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收费标准》收取,并严格赔、罚没款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区、乡镇应设置农村公路管理资金专户,做到专户专账、专款专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路政、运政、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陇南市农村公路管理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对在以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区,视情况扣减以奖代补资金;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相应扣减农村公路管理经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二)农村公路管理经费不按时到位,截留、挤占和挪用其管理资金的。

(三)其他造成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

(四)对农村道路路政、运政、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