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峰镇招商引资工作超时默认制
(试 行)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
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超时默认制,适用于审批办事服务的所有事项。
第二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现有对外承诺时限内完成,超过时限
视为默认办结。
第三条 承诺时限的确定。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
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第四条 事项受理后,应及时通知联络员尽快组织人员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准予许可与否,应发放有关证照或批复。
第五条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受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
规定的延长承诺时限。受理单位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
,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
第七条 未做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
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
第八条 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按
有关问责制度处理。
本制度由鸡峰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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