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来源: | 编辑:县农牧局 | 日期:2018-03-06 | 阅读: 132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对全套材料(申请材料和工作机构意见,下同)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专业分中心复审。

  各专业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推荐、审查、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核查。通过复审的,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推荐、审查、初审、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