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育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要点

来源: | 编辑:县人社局 | 日期:2018-01-19 | 阅读: 125

 

1、政策依据:陇人社发【2016124号转发省入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以及陇人社发【2016220号《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陇南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参保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3、缴费比例参保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5%缴纳生育保险费。

4、基金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待遇享受: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分娩实行定额结算标准:自然分娩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150020002500元;助娩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025003000元;剖宫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3000500058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80天;生育津贴自20171月执行,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180天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必须由参保单位领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的单位将津贴及时支付参保人员;工资正常发放的由生育津贴冲抵单位支付的工资。行政、事业、社会组织等财政拨款的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等产生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