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向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苏元镇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是指到苏元镇开发投资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等过程中,苏元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相关业务。
第三条 对投资企业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及时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期限原则: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苏元镇各个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根据所需办理业务制定办理时限,并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
第六条 对于投资企业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确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应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镇长汇报,并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凡外来投资企业所报送资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个部门针对相关问题,应一次性书面答复投资企业;相关办理时限将从第二次报送时开始计算。
对于重点投资项目,上级机关和领导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按照该时间要求按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九条 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可监督和举报。对不按期办理或拖延时间办理的可向镇党委或镇政府投诉。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能即刻办理的事宜故意刁难借故拖延不办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向该投资企业赔礼道歉外,根据苏元镇招商引资管理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苏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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