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志办发[2009]19号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的管理,促进全省年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第三条 年鉴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或主办,地方志工作机构为同级地方综合年鉴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地方综合年鉴的编辑出版。
第五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综合年鉴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逐年编辑、连续出版,做到体例严谨规范,内容全面真实,政治观点正确,文风朴实简洁,图片适量恰当,编校严格精确,装帧美观大方。
第七条 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年鉴编辑室初审,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报请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终审。
第八条 年鉴审查审定主要包括篇目大纲、体例结构、编辑内容、图片照片、统计数据等。宣传彩页的图片和内容应符合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年鉴质量管理,规范和建立健全年鉴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将年鉴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编辑、审定、出版的全过程。质量不合格的年鉴不得出版发行。
第十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年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年鉴编辑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报送样书30本和电子文本1份。
第十二条 对在年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或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年鉴工作中违背审定程序、发生严重错误和重大问题的单位及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部门、行业、单位的年鉴工作给予业务指导。部门、行业、单位编辑出版的年鉴应向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1日
甘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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