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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20问》

来源: | 编辑:小川镇 | 日期:2018-06-12 | 阅读: 22

为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时效性,我镇于6月7日开始分四期专题报道宣传临时救助政策。今天围绕临时救助个人对象、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依申请受理的程序、主动发现受理和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第二期宣传报道。

6.什么是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害自已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受理方式有两种: 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8.依申请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9.主动发现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10.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监制:李 倬

审核:刘金昊 编辑: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