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 | 编辑:城关镇 | 日期:2018-03-02 | 阅读: 0

城政发〔201822

 

城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

专项治理的通知

 

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按照《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成安监发[2018]14号)文件精神,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岁未年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把岁末年初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确保我镇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源头准入关

从日常督查检查来看,我仍有个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零售门店距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100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镇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要逐条对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严格把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审查关,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经营各村(居)委会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检查,对已经许可但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的,要抓紧时间整改,对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立即上报镇安监站。

三、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行为

通过近两年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整治,烟花爆竹零售基本达到规范要求,但部分零售门店无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有的经营门店无安全警示标志;部分经营户证件办理地点和经营地点不相吻合;少数经营户烟花爆竹存量大,烟花爆竹与其他货物混放,生活区与经营区无明显界限,隐患突出。各村(居)委会在进行整治活动中,要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对查找的问题要发整改指令书,列出整改时间表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行为。

四、严格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各村(居)委会要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明火。配合派出所依法制止和查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及当地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村(居)委会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零时摊点、非法储存、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欢度元旦和春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知识的宣传,确保经营者依法经营,不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销售不合格产品;其次,要向销售者和购买者做好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介绍燃放安全常识,正确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并安全燃放。特别要注意加强中小学生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在家长带领下安全燃放。通过张贴公告,散发宣传资料,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安全”的良好氛围。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