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县(区)、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组织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的实施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抗旱防汛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拟定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全县水利系统的对外经济联络、技术经济合作。承担全县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督促、指导库区移民安置工作。
(十三)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推进和落实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四)做好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