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司法局党支部生活会制度

来源: | 编辑:县司法局 | 日期:2018-01-29 | 阅读: 150

 

一、会议时间: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一般不得延期召开。

二、会议内容: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县委、机关党委、局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3、党支部成员廉洁自律情况;4、上级规定的民主生活会内容。

三、会议要求:1、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召开;2、支部成员全部参加民主生活会,也可以通知部分党员或全体党员参加;3、民主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写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代读;4、参加前民主生活会人员,要本着“沟通思想,相互谅解,团结提高”的原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5、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按规定和要求召开会议的内容、主要收获、存在问题、会后措施及会议原始记录上报上级党及纪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