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新修正)》、《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陇南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新修正)》、《陇南市公文公开属性制度(试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制度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各自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工作。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指定或成立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或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保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正常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以及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和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逐步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主动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门户网站为第一平台,结合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固定的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正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告知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相关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开展评议,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以及下属部门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保密审查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每年2月底之前编制、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3月31日前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各级政府还应在门户网站集中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正常开展工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4年11月修订)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以及《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市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市政府组织机构。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市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市政府人事任免。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陇南政报》、“陇南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市政府其他部门及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2.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4.市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5.市财政总预算、决算;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6.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7.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8.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9.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
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可参见《陇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见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市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办公时间:9∶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旧城路288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邮政编码:746000。
联系电话:0939—8215583(传真)。
电子邮箱:lnzfxxk@163.com
网 址:http://www.longnan.gov.cn/InformationPublic.aspx
2.市政府其他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陇南公众信息网”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陇南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附件:1.陇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
上一篇:宗教事务条例
下一篇: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样式